作者: 币安app官方 日期:2024-07-14 06:17
最近有粉丝咨询,自己通过微信向对方卖u,按照对方提供的热钱包地址,转了价值30万u过去之后,对方就说u被盗了,只能赔偿20%,粉丝一听就意识到被骗了,就去公安机关报案,结果公安机关告知,虚拟货币交易是违法行为,不找你就不错了,你还来报案,并且告知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于是拒绝立案。
相信不止该粉丝遇到过这些骗局?很多币圈玩家微信或者线下买u或者卖u过程中,明明给对方转u转钱了,但是对方直接跑路了,又或者是对方说没有收到u,拒绝给你支付尾款。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何骗子会骗u?是不是有恃无恐。第二部分,法律对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第三部分,如何整理材料向报案机关报案?第四部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01 THE FIRST 有些骗子预判了部分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的态度,赌公安机关对于虚拟货币采取不保护不立案的态度,于是就选择放心大胆的开始骗u,和你交易的时候,一旦收到你u之后,就直接失联跑路,打了很多卖u的一个措手不及,卖u的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一些报案情况,也是按照骗子在骗子的预想之中,部分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直接拒绝立案了。
02 THE SECOND 打破不立案僵局,法律法规文件对于虚拟货币的规定。 公安机关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立案的回复。回复内容源自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但是对于924的正确理解应是: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其次,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更多的指的是投资行为交易行为带来的经济纠纷,并没有说刑事案件不管不立案,而是民事上由此引发的损失自担。个人买卖u,导致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受到刑法保护。 此外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如果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骗取usdt的理应属于构成诈骗罪,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根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924通知都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能作为一种虚拟资产,被骗被盗的,受到刑法保护。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结合到币圈卖u,骗子实施欺骗行为,告知你收u价格,你u卖给他,会支付相应货款,→你相信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你遭受欺骗,按照对方提供的钱包地址,提币过去→对方获得你usdt,没有转钱给你→你遭受损失。 03 THE THIRD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交易虚拟货币卖u被骗u的,要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自己u的来源,原始买u资金来源,交易所、线下买u的订单以及聊天记录,或者是通过合约、空投取得的收益。还原合法u的来源。 第二:转u的记录,和交易对方交易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交易中的录像,按照对方要求转u的记录。还原交易被骗过程。 第三:提供对方身份信息,微信昵称。最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因为电话和微信号,可能是骗子买来的,否则,报案立案后难追踪到。 第四:被骗当天的usdt有多少,对方应支付,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值有多少。 第五链上信息,自己要看对方钱包地址有没有提到中心化交易化,提供根中心化交易所地址等有用信息,让公安机关追踪或者发函给交易所,冻结对方交易所账户。 第六:报案地所在省市,对于骗取盗取虚拟货币,法院已判决的案件。
(2023) 鄂7102刑初20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付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低价出售USDT(泰达币)的事实,安排李某帮其推销USDT。2023年7月14日,李某与被害人徐某、汪某约定在襄阳东站北进站口落客平台西侧垂直电梯旁交易USDT。被告人付某美通过微信指挥李某与对方进行交易,被害人汪某按照要求向付某美提供的陈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663账户转账30000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陈某收到钱将4054.05USDT转入付某美欧易账户后,付某美在微信中将李某拉入黑名单,未向被害人徐某、汪某支付某2购买的USDT,骗取被害人徐某、汪某30000元。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付某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23年8月15日退还被害人30000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3)鄂1102刑初55号 案件事实:2021年2月22日至3月3日,“上瘾”教范某某如何“骗人”和操作转币。3月6日,范某某听从蝙蝠网名“大量出“USDT接灰黑料”和“出售泰达币99”的安排和被害人熊某(湖北团风县人)在浙江省诸暨市见面进行虚拟币交易,为骗取熊某信任,该团伙在熊某转款给“出售泰达币99”提供的银行账户5000元人民币后,向其“火币”账户转了765个“USDT”虚拟货币。随后该诈骗团伙诱骗熊某继续交易,熊某提出到黄冈市××区进行交易,范某某受“出售泰达币99”的安排,与熊某一同来到黄州。3月8日,范某某、熊某一起在市区某室,熊某将5万元人民币转入诈骗团伙提供的周传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范某某按照“出售泰达币99”的要求,在“imToken”上转了7800个“USDT”币给熊,但一直显示等待状态而无法转出,其后诈骗团伙迅速在蝙蝠APP上将范某某、熊某拉黑并删除相关聊天记录。熊某质问范某某,范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想伺机逃跑,发现被骗后熊某立即报警,范某某被接警而来的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观点: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04 THE FOURTH (1)公安机关-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